东莞市镇(区)有关收费(价格)公示 第一页┆ ┆第二页┆ ┆第三页
收费单位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机关及文号 备注
国土部门

1、居民身份证 申领或换领
       补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3、居民户口簿
    家庭户
    集体户
4、治安联防费
    常住人口
    暂住人口(注:对在我市居住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
    个体工商户
    工商企业:
    100人以下(含100人)
    200人以下(含200人)
5、暂住证费

元/证 10

省公安厅、物价局

与发证有关的表格不另收费
元/证 20 粤公通字[1995]230号  
元/证 2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40号  
    省物价局、财政厅、公安厅粤价[1996]238号  
元/本 10 省府《广东省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的规定》  
元/本 40 粤价函[2003]41号  
    东府办复[2000]303号  
元/人·年 30 粤价[2002]80号 含国营、集体、私营、"三来一补"和三资企业
元/人·年 2.5 东府办[2002]27号  全年30元
元/牌照·年 200    
       
元/户·年 1000    
元/户·年 2000   工商企业如此类推,即每增加100人以内加收1000元
       
元/证 5    
劳动部门 1、 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
2、《广东省职工劳动手册》
3、劳动合同文本费
4、劳动合同鉴证费涉及建设的
元/人·月 10 粤价[2002]394号
粤价费1函[1994]47号
粤价函[1996]379号
省劳动厅、物价局粤劳办[1996]89号
粤价[2001]323号、东府办复[2002]60号、

向用人单位收取,不得向个人收取

含表格等,年检不收费

对下岗职工免收,对各建筑工程队的临时外来人员不收

元/本 2
元/套 1.5
元/份
元/份
5
3
交通部门 1、 公路运输管理费
2、摩托车养路费
营运、营业收入 0.8% 省物价局粤价[1998]20号省府
粤办函[1994]489号
发证不另收费
元/辆·月 17
文化部门 音像制品销售管理费 营业额 1% 省人民政府粤府办[1998]451号、省物价局
粤价[1998]300号
发证不收费
房管部门 1、房地产交易手续费
(1)、新建商品房
(2)、存量住房(二手房)和住房以外的
(3)、房屋租赁手续费
2、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服务费
3、房地产权属登记费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
  初始登记
  转移登记
  变更登记
    省物价局、建设厅粤价[2002]108号省物价局粤价函[1996]532号省物价局粤价函[99]532号粤价[2002]116号粤价[2001]323号
按建筑面积收取,经济适用住房减半计收,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
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
由出租人承担
向预售人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
建筑面积超过100米2每宗加收10元;2、对改革、改组、改造的企业只收10元;3、对农民建房收取房地产权属登记费,只收证书工本费,每证10元

元/平方米 3
元/平方米 6
元/套 80
按监督管理费款项 2‰
   
元/宗 90
元/宗 不超过80
元/宗 不超过80
规划部门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镇中心区
基建投资额按土建总造价计 4.5%
5%
东府办复[2002]60号
粤价[2001]323号
粤价[2003]160号
农民使用本集体土地建房,不得收费;管理区(中心村)部分不得收费
城建部门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 按建筑安装工作量 1.4‰ 粤价费字[1991]239号、粤价[2001]169号、粤价[2001]323号、东府[2002]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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