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政策  投资程序  优惠政策  奖励措施  投资服务  招商项目
 
关于综合整治摩托车的通告(8/11)
关于开展清溪镇第二届“十佳”外地青年评选活动的通知(3/24)
关于开展清溪镇第二届“十佳”外地青年评选活动的通知(3/24)
清溪镇清理养殖业污染工作完成(12/26)
我镇清理畜禽养殖业污染工作又取新成效(9/16)
我镇清理养殖业污染再打一场漂亮仗(8/30)
我镇集中清理酒廊、美容美发无证照经营(8/18)
实施固本强基工程 构建文明和谐清溪(7/5)
更多>>>
 
税收政策

 
  根据国家和广东省制定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

  1、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进出口企业对外加工装配产品进口及其工缴费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2、所得税。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为24%。其中:经营期限10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实行“两免三减”(即从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所得税,次三年减半征所得税)。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值70%以上的,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上述期间内,免征地方所得税。

  3、下列三类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1)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的项目。
  (2)外商投资三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3)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

  4、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并将取得的利润再投资,而且经营期达到五年以上,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如果是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则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