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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清溪经济发展公司介绍投资奖励办法 |
清溪经济发展公司是一间开发、管理清溪镇11个工业区的大规模公司,拥有进出口经营权。为了充分开发利用各工业区剩余工业用地和空置厂房,充分发展本公司经济,现决定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并对成功为本公司招商引资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如下:
一、奖励对象
1、必须是成功为本公司招商引资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
2、"成功为本公司招商引资"是指:介绍的客户应正式落户在本公司管理的工业区内,具体是:1)租用厂房或者购买厂房办厂的,必须已办理工商登记并已购入机器设备开始试生产。2)出让土地自建厂房办厂的,必须已办理工商登记并已动工兴建厂房。3)投资建设工业园区的,必须已动工兴建厂房。
二、以下两种情况不列入奖励范围
1、本镇公务员、国家干部、镇政府各办公室副主任以上干部、各机关单位副职以上领导、各村支部书记以及各村主管外经工作的人员介绍客户的;
2、现有企业增资扩厂或另建新厂的,不给予奖励。但新厂有新股东加盟时,可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三、奖励标准
1、介绍客户租用厂房办厂的,奖励一个月租金。
2、介绍客户购买厂房办厂的,奖励总购买款(包括建筑物及土地)的1%。
3、介绍客户出让土地自建厂房办厂或者建设工业园区的,分两个档次给予奖励:总土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内的,奖励总土地款(不含办证费用)的5%;
总土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中5万平方米按土地款的5%奖励,超出部分按土地款的2%奖励。
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确实有特殊贡献的,经公司董事会研究通过,可以突破最高奖励限额。
四、奖励金兑现时间
1、租用厂房的,收到第一个月租金或者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租厂保证金后5日内付清奖励金。
2、转让厂房或出让土地的,收到30%厂房转让款或土地款后5日内付清奖励金。
五、奖励金来源
1、出租厂房办厂的,奖励金由厂房产权人承担。
2、购买厂房办厂的,奖励金由卖方承担。
3、出让土地办厂或建设工业园区的,奖励金由本公司承担。
六、按照本办法支付的奖励金由获奖者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奖励实施程序:由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个人填写《东莞市清溪经济发展公司介绍投资奖励登记表》,经公司董事会确认后,给予奖励。
八、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执行。 |
东莞市清溪经济发展公司
二○○二年八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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